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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应公平与激励并行

作者:知网科技 日期:2014/9/14 20:05:51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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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税务部门推行网络发票、试点电子发票等常被视为政府收紧电商信号的消息的传出,社会上关于“电商征税”的各种传闻和预判时常涌现,围绕电商税收征管政策即将到来的传言也一再甚嚣尘上。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正密集调研,并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目前我国多家电商企业逐步在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等区域推行电子发票,并有望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与电子工商登记配套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至此,电商征税这一并不新鲜但又极具争议的话题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3)》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人,同比增长24.7%;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1.2%,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由2008年的1.2%提升到现在的7.8%。近五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翻了两番,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构成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未来或将成为一个主力军。
  然而这样一个规模日趋庞大、成交额如此巨大的新兴市场,却一直缺乏一个全面和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草案,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被外界解读为征税信号。网络发票自2009年起就已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旨在通过网络为纳税人提供发票领购、开具、缴销、取得、查询等业务,具有“在线开票、数字防伪、全面监控、查验便捷”等特点。随后,4月15日,发改委、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再次提到了电商征税。
  除了公平因素上的考虑外,对电商征税的另一方面是为了帮助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面对近年来在电子商务领域暴露出的交易主体真实性、税收征管漏洞、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突出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明显已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消费者由于无法提供发票等客观依据,自身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因此,有必要制定具体的电商征税政策,改进现有的税收制度,在增加国家税收的同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事实上,电子商务一般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和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模式,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前两者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在企业注册成立之时,已完备税务流程,都在税务部门监管之下,可以向企业或者个人出具发票。虽然这两种模式可能存在刻意隐蔽起来的商户的税收征管问题,但相对来说,目前争议最大、税收征管难度也最大的是C2C模式。C2C平台经营主体是个人,大多数无实体店,经营数据、收支电子化,分布区域广,很多经营主体并没有经过工商注册,也就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所以C2C平台税收一直处在空白状态。因此,把国家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解为是对“电商全面征税”,或许更为妥当。而对电商全面征税,无疑会对C2C平台上的中小商户带来较大冲击。
  除了以上提到的问题以外,不同于传统实体店,针对网络电商的征税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正视的难题。首先,网络电子交易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达及便捷而没有空间限制,通常是跨地域交易,这就给确定应纳税对象属地带来难度;此外,网络购物采用的电子交易方式使得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是大势所趋,但也应当注意到全面征税对于电子商务,尤其是对于C2C平台上本小利薄的自营型中小网店的影响。对于C2C平台上的中小商户来说,由于没有实体店,所以无需缴纳店铺租金,而部分个体商户因为没有在相关税务部门登记,因此也没有税务证明,无需交付税款,其竞争优势就在于没有租金和税款。一方面,由于这些条件而产生的价格优势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说对传统实体店的经营不利,应该征税;然而另一方面,电商征税,势必会提高网店的经营成本,加重消费者负担,与此同时,消费者为了追求网络购物的便宜而放弃索要发票,从而影响税收的征管工作和实际效果。
  针对这样的问题,更应注意,出台各项法律和条文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规范的最终目的仍然在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让商家有钱可挣,行业才可能兴旺,对于处于成长中的中小网店来说,不应该加重它们的负担而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因此,对网店征税,关键是在公平竞争和有序激励之间取得平衡,在出台税收征管政策的同时,还应当有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有业内人士建议,对电商征税要区分发展阶段和企业类型:规模较大、发展较好的电商企业应当保证依法纳税,而对于成长中的中小电商企业,应根据C2C平台商家的营业额来制定相应的纳税办法,同时采取一定的补贴和减免措施来保证一些正规的、信誉良好的小网店继续生存与发展。此外,还可以针对电商平台上的小微商家免税或者设定一定年限的税收优惠。
  事实上,一些电商行业成熟度较高的国家,都已经开始对发展迅速的电子商务征税。2002年8月份,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在线销售需缴增值税,税率与实体店一致,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而在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需要缴税,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大都自觉报税。
  中国的监管部门可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经验的基础上,同时体现公平与鼓励,一方面为实现网店和实体店的公平竞争,对电子商务征税,另一方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与扶持中小网店的发展,建立起合法、规范的网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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