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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风险与保险监管的互联网思维

作者:知网科技 日期:2014/9/14 20:10:36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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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和讯网】


  从国华人寿“三天一个亿”到珠江人寿、天安人寿支付宝专属产品“六分钟八个亿”,从“月亮险”、“脱光险”到“摇号险”,保险网销业务已从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势,规模体量逐级攀升,产品形态不断翻新。与此同时,相关产品给客户的预期收益率也不断提高,已从“5%”跃至“7%”。在一片“叫好”又“叫座”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似乎已经实现了从“穷?丝”向“高大上”的华丽转身。


  但是,互联网保险一路高歌猛进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不尽然。从支付宝“马上发财”万能险产品的销售情况看,其信息披露和宣传存在诸多瑕疵,有多处涉嫌违规,至少是打“擦边球”。而专为汽车摇号定制的“摇号险”在推出伊始,便被质疑为“类博彩产品”,偏离了保险产品的本质。这些都表明,互联网保险已经出现了一些苗头性的违规问题。如果说前期监管部门的沉默是为了鼓励创新,那么,现在为了保护创新和维护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则是到了适时出手的时候。


  互联网保险的三大风险


  风险提示不足,客户有风险、公司在冒险


  从已有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看,部分产品对相关风险提示不足。如支付宝“马上发财”产品,在前期的宣传页面中甚至都看不到保险产品的字样,宣称“保本保底”,对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退保损失等没有明确说明,未按照要求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未来的利益给付,且与银行活期存款作简单类比。同时,其“饥饿营销”的策略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可能使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缺乏对产品属性的足够认识和对潜在风险的理性判断。据悉,“马上发财”产品发售前的预约客户达到220多万,所推出的8.8亿限额在3秒钟内便被客户全部抢购,而最终完成支付确认也仅仅是花了几分钟的时间。这更加凸显出前期宣传时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重要性。否则,在如此仓促的情况下,客户的购买决定难免有非理性的成分。一旦客户提前退保或产品收益达不到预期,造成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会让部分客户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对公司、对行业都是潜在的隐患。


  产品收益率偏高,资金安全性、流动性问题值得警惕


  目前,互联网寿险产品主要以万能险产品居多,健康险、普通寿险产品虽有增长,但占比不高。单品销量较高的多个万能险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7%甚至以上。万能险是既具有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价值的保险产品。目前,保险公司都是通过把万能险的保障功能弱化,重点突出理财功能,以提高产品收益率。但在当前万能险产品平均结算年利率为4%-5%的背景下,预期一年7%的收益率能兑现吗? 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5.04%,已是近四年来的最好水平,再增加近200个BP,其难度可想而知。


  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收益率一般在5%-6%的区间内;设定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意味着国债、逆回购等安全边际较高的投资品种已无法匹配投资需求,而必须加大权益类资产和另类资产的投资比重,产品收益率波动性增加。一旦遭遇“股债双杀”,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会严重偏离客户预期。在如此庞大的体量下,保险公司已很难通过其他方式对收益进行调整,而平台公司到时也只会是作壁上观,最后承担风险的只能是客户,或者再赔上些已不富裕的保险行业信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投放万能险产品,虽然会设法让客户在免退保手续费最低期满后继续持有,但结果并不理想。从前期某寿险公司销售的几款万能险产品看,相关的比率不足10%。一旦到点集中退保,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压力。


  销售模式颠覆传统,监管政策亟需补足或调整


  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在于“四新”,即新客户群体的新保险需求通过新渠道得到新满足。其具体销售过程,大致有以下几个环节,交易界面的提供、客服人员在线解答、交易的确认及交易结束后的回访等。从其销售形态看,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线下的销售模式已有本质差别。这导致基于传统销售模式的保险监管已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要求。一方面,监管政策已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致的新的销售行为,存在监管真空;另一方面,部分监管政策不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成为监管桎梏。


  如:对于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监管部门明确规定销售过程必须全程录音且留存归档,网销业务是否也要对所有的销售页面及客服聊天记录进行严格的留存归档?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需要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签字确认,网销业务的同类产品是否也需要进行投保提示,如何来进行投保提示并完成客户确认?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新单保险业务需要进行电话回访,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是否也需要进行电话回访?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是明确禁止的,那么以赠送集分宝、话费等方式进行促销到底是保险公司的行为还是平台公司的行为,如何查证,如何定性?


  由此可见,如何将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地纳入监管,或者说如何将现有的监管政策进行完善以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已经成为监管部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发展产生的问题,需要用保险监管的互联网思维予以化解


  解决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上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过程,解决起来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甚至可以预见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还会遇到新的风险隐患。但是,任何问题本身,只有在解决他的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因此,风险在某种意义上也同时意味着进步,如果没有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不会有上述的风险。只是,这样的风险很多是基于互联网而产生,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利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手段予以应对。


  一是契合互联网发展趋势,实现“负面清单”管理。互联网保险,不能不管,也不能什么都管。只有“做加法”和“做减法”相结合,互联网保险才可以进行充分的探索,才可能得到大力的发展。一方面,应尽早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完善和修改一些不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要求的监管政策,从方向上鼓励发展。另一方面,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从展业规范、防范误导、落地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允许保险公司先行先试。为公司的创新探索留出空间和余地,甚至允许公司试错。


  二是遵循互联网精神,实现以客户为导向的监管。互联网思维是强调消费者主权和用户至上的思维,并致力于提供快速、便捷的购买体验。因此,在调整和梳理现有监管政策、制定新的监管规定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因监管的原因而导致客户购买体验的下降。如:部分互联网保险客户对电话回访行为表示反感,认为没有必要。其实,新单业务的回访完全可以用电子回访的形式开展,甚至采用视频回访这样更可靠的方式进行。再者,对于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是否可以考虑支持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就降低甚至免除退保手续费。传统渠道退保手续高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弥补佣金成本和保障扣除等,这些对于部分互联网万能险产品似乎已不完全适用。应将保险期限的短期化和保险限制期限的短期化这两个概念有效地区隔开来,利用增值服务引导客户延长保单持有期限,而不是通过高额的退保费用“强制”客户拉长保单持有期限。


  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注重销售误导的前端治理。产品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流过程的“空口无凭”是导致传统渠道销售误导的根源之一。无论是个险渠道还是银保渠道,均以多对多为主,销售人员分散化,销售话术个性化,很难避免销售人员的“选择性宣传”。而互联网保险销售则具备一对多的销售特点,全程留痕,集中管理。这为互联网保险监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销售误导的“过程介入”创造了条件。如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淘宝等销售平台公司,设置明确的禁用话术,对页面宣传内容和客服聊天记录进行后台监控,一旦发现违规话术,及时予以屏蔽并自动为客户推送相关风险提示。根据客户过往的互联网消费记录,对客户风险偏好进行适当归类,一旦客户购买行为严重偏离,自动将其纳入重点核保对象。通过对客户经验数据的分析,避免产品错配,实现“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四是发挥互联网生态优势,让客户共同参与管理。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使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进行交易时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因此需要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互联网业务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生态系统,有着“自传播”的媒体属性,客户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所增强,与传统业务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监管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引导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为客户参与共同管理创造条件。如:对于部分互联网保险的专属产品是否可以考虑单个险种的独立核算并实现项目收支情况和“脱敏”理赔信息的全公开。对于赔付疑难案件和通融赔付情况,让客户共同参与决定。再者,对万能险等资金型保险产品,能否进一步提高结算利率的公布频次,细化投资组合和收益情况披露,让客户参与资金安全的监管,并促使客户自身提高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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