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全网营销 > 全网营销推广 > 正文

恐吓营销,你知道这种营销手段吗?-廉富顺

作者:知网科技 日期:2013/8/15 15:01:02 人气:
标签:A 显性程度 B 利害相关度

廉富顺友情介绍:恐吓营销:定义和一般要素.

一、定义

恐吓营销,指营销实施者通过虚张声势,故意夸大与接受者密切相关的显性的或潜在的危害,借以达成推广自己或打击对手。其中看似令人信服、震惊的数据和原理,常常是与事实不符的,是带有商业目的的危害扩大化。恐吓营销在逻辑上的表述为:分析产品→列举提出问题→渲染问题的严重性→从心理上恐吓→采取措施→潜在购买成为现实购买。【上述定义结合百度百科相关词条改进而来】

二、一般要素

1、主体。恐吓营销的参与主体为营销行为的实施方,包括营销客体的生产商、代理商、零售商或者是委托营销服务机构。主体是整个营销行动的决策核心,也是各种创意营销模式的智力来源。互联网产品的营销主体大多为网络产品的生产商或者委托营销服务机构,比如各大ISP、ICP、SP以及受其委托的营销机构、广告公司等。

2、客体。恐吓营销的客体是与营销主体和营销对象相关的目标产品,通常也是营销主体之间的标的物。互联网环境下的恐吓营销可以是传统的离线商品,也可以是数字化的网络产品(本文主要讨论后者)。网络产品包括以信息、计算机软件、视听娱乐产品等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网络转输的产品或劳务,比如网络新闻、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网络外包服务等。

3、对象。恐吓营销的对象是指营销客体的潜在接收方,即营销主体的销售、服务对象,可以为组织或者个人。网络产品的营销对象主要是接触互联网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他们影响范围内的潜在客户。

4、载体。载体即恐吓营销的利害述求点。恐吓营销在实施中必然需要寻找到与营销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利害述求点,这个述求点即恐吓营销的载体。恐吓营销的载体可以用三个指标来衡量:

A、显性程度:即载体是否容易被营销对象觉察到,是否可以通过日常生活、医疗检查、历史数据等事实体现和证明。载体的显性程度越高营销活动给目标对象带来的冲击力越大,也越容易引起对象的共鸣,从而产生目标消费行为。比如说:日常生活中的身高、体态、疾病,互联网的病毒、帐号密码、隐私信息等独具有较强的显性程度,因而也往往成为恐吓营销的载体。

B、利害相关度:即当载体往负面发展的时候给营销对象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程度。通常情况下,载体的利害相关度与营销效果程正相关关系。

C、可控程度:即载体的利害程度是否可控,可控程度太低可能会导致对象无需购买客体产品即可避免载体危害;可控程度太高则可能会导致对象失去控制危害的信心和欲望,甚至引起用户对产品和厂商的排斥。因而,载体的可控程度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方能产生营销主体所期望的效用。


(())
顶一下
参与讨论
姓名: 验证码:看不清楚,换一个
最新评论

联系我们

软件开发: 15838307519(司经理)

网络营销: 13676968269(王经理)

网络建设: 13073737771(郭经理)

24小时服务电话: 0371-56683330

了解更多APP开发

+好友